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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国税:筹办期企业也要办税务登记并申报纳税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8-12-19

  本网讯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近日发布《关于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明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筹办”的新设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该按照相关规定,为其办理税种登记,要求其按时办理纳税申报。

  广东国税解释称,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筹办”的新设立企业,虽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明“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企业已经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登记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业及范围,可能从事和注册住所地址没有直接关系的经营活动。因此,主管税务机关应该根据《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工商局关于改革企业登记注册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国税函[2003]626号)规定,对其办理税种登记,要求其按时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筹办期结束后,及时进行跟踪管理。

  工商部门企业(机构)类型为“1122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合资)”的,对应企业税务登记注册类型为“31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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