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为此,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专门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国家税务总局在通知中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及时做好上述报表的印制、发放、学习、培训及软件修改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