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为推动海峡两岸直接双向投资,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台办日前发布通知,明确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
两部门在通知中表示,大陆投资主体赴台湾地区投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按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21号令)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在大陆依法注册、经营的企业法人;二是具备投资所申报项目的资金、行业背景、技术和管理实力;三是有利于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不危害国家安全、统一。
申请时,需先向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商同级台办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对申请项目进行核准和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核项目前须征求国务院台办的意见。重大投资项目,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国务院台办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申请核准后,大陆企业须凭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核准文件,向国务院台办申请办理该投资项目相关人员赴台审批手续。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国务院台办对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项目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