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8]47号)规定,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布通知(苏地税函[2008]301号)明确,凡在江苏省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的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自其在工商登记部门首次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