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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新企业认定指引发布复核期税收优惠暂停执行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8-12-22

  本网讯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税局近日联合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并印发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对北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进行了明确。

  《实施方案》明确,北京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四部门组成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负责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及复核工作。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下设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办公室,认定办公室设在市科委,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相关人员组成,由认定小组委托北京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开展辅助工作。认定办公室主要负责筛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并报认定小组审批,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维护工作等工作。此外,北京市还将建立认定工作联席会,成员单位由市科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商务局、市工促局、市知识产权局、中关村管委会、各区县政府组成。联席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会上通报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情况,研究解决认定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协调落实相关政策。

  关于高新企业的认定,通知明确,企业应按照《认定办法》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工作指引》的要求。

  北京市四部门表示,高新企业认定管理分为自我评价、注册登记、准备并提交材料、区县(园区)组织申报、专家评审、组织认定和公示及颁发证书七个流程。上述流程过后,认定小组将对企业的认定资格进行复审。复审期间,企业须提交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经备案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

 

  四部门特别指出,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由市国税局或地税局审核后交送认定办公室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此外,认定小组将不定期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抽查,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小组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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