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关于我们帮助中心在线咨询友情连接联系方式  
 
 
 
 
新闻中心
新闻专题
热点专题
综合快讯
政策法规
税收专题
中央税收法规
中央财经法规
地方法规
审计评估
同瑞简介
同瑞风采
点子交流
点子专题
点子交流
精彩答疑
培训频道
培训专题
最新课程
网上书店
考试中心
名师授课
会员中心
会员专题
最新优惠
会员手册
会员公告
办事指南
瑞丰视觉
瑞丰专题
周年特刊
员工心声
企业文化
瑞丰动态
 
 
 
 
> 新闻中心 > 综合快讯 > 文章内容
 
河北地税:四类情形代开发票时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8-12-23

  本网讯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近日发布《关于代开发票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四类情形下,纳税人到地税机关代开发票时出具相应资料,可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河北地税局表示,代开发票不征收所得税的四种情形是,一是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党政机关,出具该机关《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二是企业所得税在地税机关实行法人汇总纳税的企业的下属机构,出具总机构证明;三是省内跨县(市、区)施工的建筑工程,提供《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及回原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证明。四是代开建筑业、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等发票时,需要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其他情形,按《代开发票免征或减征所得税一览表》中列举的项目及要求执行。

  企业所得税在地税机关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必须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多退少补。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