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近日发布《关于代开发票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四类情形下,纳税人到地税机关代开发票时出具相应资料,可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河北地税局表示,代开发票不征收所得税的四种情形是,一是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党政机关,出具该机关《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二是企业所得税在地税机关实行法人汇总纳税的企业的下属机构,出具总机构证明;三是省内跨县(市、区)施工的建筑工程,提供《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及回原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证明。四是代开建筑业、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等发票时,需要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其他情形,按《代开发票免征或减征所得税一览表》中列举的项目及要求执行。
企业所得税在地税机关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必须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