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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规范车购税业务管理 明确各类情形的报税资料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8-12-24

  本网讯 近日,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业务管理规范(暂行)》(),对省内国税机关车购税业务征收流程及管理事项进行了明确。

 

  新购置车辆的征税管理

 

  对纳税人新购置车辆,暂行规范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提供车主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一份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理车购税纳税申报前,车主发生变更的,纳税人还应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二手车交易发票或其它有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税务机关核对后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

 

  对拍卖、调拨、接受捐赠、获奖等应税行为,应同时提供购买拍卖车辆的应提供拍卖公司(行)开具的发票和相关证明,接受内部调拨车辆的应提供调出单位开具的调拨单,接受捐赠车辆的应提供捐赠单位的捐赠证明,和获得中奖车辆的应提供中奖证明。

 

  特殊车辆的征税管理

 

  对特殊车辆的征税业务,暂行规范明确,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凡纳税人能出具有效证明的,计税依据为其提供的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价格。纳税人提供的有效证明主要包括以下四项:

  1.纳税人进口旧车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注明旧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注明旧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货物名称中注明旧车)和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货物名称中注明旧车)。

  2.纳税人购买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提供:车辆生产厂家或销售商提供的车辆受损资料证明、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因不可抗力资料证明和纳税人申请材料。经过理赔的,同时提供保险公司的理赔资料。

  3.购买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库存车辆是指车辆合格证注明的车辆出厂日期和发票开具日期间隔在3年以上,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提供:车辆生产厂家(或销售商)的库存证明或销售商出具的进货发票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公章)、注明出厂时间的车辆合格证。

  4.纳税人购买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经验车,里程表行驶里程确认在8万公里以上,应同时提供车辆生产厂家的试车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印章。

 

  免税车辆的征税管理

 

  对于免税车辆的征税业务,暂行规范明确,符合免税、减税条件的车辆,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除按前款新车征税规定提供资料,填写车辆免(减)税申请表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相关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依据为0。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填写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在“免(减)税条件”栏签署免税类型。

 

  退税业务的管理

 

  已缴纳车购税的车辆因质量原因退回生产企业或销售商;公安车管部门不予登记注册的车辆,或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可以申请退税。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销售商的,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 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公安车管部门不予登记注册的车辆,纳税人申请退税时,税务机关应全额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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