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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国税调整代开普通发票范围和要求 09年起实施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8-12-24

  本网讯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广东省国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服务工作,广东省国税局日前对《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按照修订办法的规定,国税主管税务机关(或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服务对象与范围有以下六种情形: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并领购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一是临时取得超出已领购普通发票使用范围或者开具限额的经营(业务)收入的;二是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或者停止发售普通发票期间取得经营(业务)收入的。

  (二)正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营业执照发证之日起至税务登记证发证之日止所取得的经营(业务)收入,可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三)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营业执照发证之日起至税务登记证发证之日止所取得的经营(业务)收入,可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经营(业务)收入,可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五)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确因业务量小、开票次数少的,可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业务数量和开票次数的具体标准,以及跨县的处理问题,均由各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制定公示。

  (六)自产自销免税农产品取得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农产品产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办法同时明确,符合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代开发票申请表》(具体式样见附件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经办人、个人(收款方)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或接受劳务服务的项目)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个人小额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入在200元(不含本数)以下的除外)。书面证明必须载明收款方经营行为(或劳务服务)发生的地点、货物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数量、金额以及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付款方为个人的,以签章确认)。

 

  广东国税明确,各级国税机关对代开普通发票要执行审核制度。必须对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方可予以代开。对代开普通发票金额较大的,税源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实地核查,在此基础上由相关部门负责审核后再予以代开。相关的审核程序、审核时间和审核权限均由各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制定公示。对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税款(包括代地方税务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和收取发票工本费。除通过ETS收取税款不用打印完税凭证外,代开的普通发票上要注明完税凭证号码(手工填写无效),同时要在完税凭证上注明代开的普通发票号码(手工填写有效)。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经营收入额达不到省局确定的按次起征点的,只代开普通发票,不征税;但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累计征税。

 

  上述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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