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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防外汇风险 货物贸易的预收汇比例由10%提至25%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8-12-24

  本网讯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下发《关于完善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73号),将一般企业出口货款预收汇比例由原来的10%调整为25%。

 

  国家外汇管理局在通知中表示,自2008年7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实行网上登记管理制度以来,各外汇指定银行和进出口企业认真贯彻执行相关规定,较好地规范了企业的贸易融资行为,便利了企业办理外债登记以及相应的外债资金汇兑手续,促进企业改善内部财务管理,并有效地提高了短期外债的统计监测水平。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的精神,将一般企业出口货款预收汇比例由原来的10%调整为25%;一般企业进口货款延期付汇比例由原来的10%调整为25%。船舶、大型成套设备等企业货款预收汇比例和延期付汇比例可在此基础上按现行规定调整。

  此外,企业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中办理提款登记的等值30,000美元(含)以下的预收货款,不纳入货款预收汇比例限制。企业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中办理提款登记的等值30,000美元(含)以下的延期付款,不纳入货款延期付汇比例限制。

  国家外汇管理局表示,对信用状况良好、无外汇管理违规记录、能够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贸易信贷登记的企业,其因生产经营需要、产品特殊性、贸易结算惯例等,需要调整货款预收汇比例或货款延期付汇比例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外汇管理部(可根据企业的申请为其调整比例。

 

  上述规定也适用于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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