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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缓缴社保费困难企业标准明确 须具备四个条件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8-12-24

  本网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日前联合发出《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缓缴社会保险费等措施,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反响。其中“困难企业”如何界定企业最为关注。昨天,三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享受缓缴政策困难企业要具备四个条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根据《通知》规定,“困难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方面条件:一是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但恢复有望的,二是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三是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四是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

  具体认定条件和范围、数量、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在充分考虑基金支付能力,实行总量控制、突出重点、严格把握、动态监管的前提下确定。

  另外,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是企业在生产经营遇到困难时提供的一种阶段性补贴。两项补贴的执行期为2009年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两项补贴中的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同时表示,目前提出的几条政策措施都是属于特殊时期的非常举措。据初步估计,减负政策实施到位以后,有望阶段性减缓企业负担2000多亿元,稳定数千万个困难企业职工的就业岗位。目前,全国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都有相当的结余基金,可以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此外,三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明确,困难企业一定时期内缓缴社会保险费应该不会影响基金正常收缴。一是因为《通知》规定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还是要按规定补缴的,不会影响社保基金全年的收支平衡。二是明确缓缴的企业必须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和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抵押,这样就确认了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与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将基金风险限制在可控制的范围内。三是缓缴期间企业有能力缴费的,可以提前结束缓缴期,按规定正常缴费。四是缓缴企业要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统筹地区内缓缴的基金总额也控制在应征缴总额的一定比例以内。因此,部分企业缓缴不会影响统筹地区基金正常收缴和资金的总体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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