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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明确:能免增值税的有机肥产品只有三类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8-12-25

  本网讯 针对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陕国税发[2008]307号),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批复()意见称,《》()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其产品执行标准为:有机肥料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机肥NY884-2004。其他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不属于文件规定的有机肥产品,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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