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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调整房产开发、交易及出租税收政策 09年实施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8-12-25

  本网讯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拉动内需政策措施,应对当前国际、国内严峻的经济形势,进一步促进广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广西区地税局日前发布《关于改进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通知》(),结合广西区房地产税收征管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若干改进意见。

  关于房地产开发的税收管理意见主要有事项:一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二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按0.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1%-1.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1.5%-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二手房交易的税收管理,《通知》明确,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应征收的各项税费,纳税人可分税种缴纳各种税费。采用综合征收率计征方式的,个人转让住宅房屋统一按6.5%的综合征收率征税,其中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个人所得税1%;对个人转让商铺和非住宅房屋统一按7.5%的综合征收率征税,其中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个人所得税2%。

  关于房屋出租的税收管理,《通知》明确,对个人出租房屋应征收的各项税费,纳税人也可以选择分税种和综合征收率两种方式缴纳各项税费。采用综合征收率计征方式的,个人出租住宅房屋的,综合征收率为6.65%。其中营业税1.5%、城市维护建设税0.105%、教育费附加0.04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个人出租商铺和非住宅房屋的综合征收率为11.51%,其中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房产税4%、印花税0.01%、个人所得税2%。

  广西地税同时表示,以上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对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适用5%或1%的综合征收率相应降低。2008年底以前涉及的应税事项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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