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记者日前从广西地税局获悉,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内需,增加居民收入,广西地税局决定重新调整全区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并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广西地税局在日前下发的文件中表示,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区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按照如下标准进行调整:增值税方面,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营业税方面,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统一调整为月营业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