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又到年终岁尾,个人及企业的所得税问题又开始受到关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何缴纳所得税问题进行了明确,并自2008年1月1起实施。
《通知》明确,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那么,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何确定自身的应纳税所得额呢?对此,通知明确,应该按四项标准来确定:一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二是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三是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四是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通知同时也提醒,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