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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保险等7类金融企业08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9-1-5

   本网讯 为了做好2008年度金融企业的财务决算工作,及时掌握全国保险类金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资产质量等基础情况,财政部日前先后印发保险类、担保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金融集团控股公司类、证券类、银行类(未执行新准则)及银行类(已执行新准则)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并制定了相关报表的编制说明,指导企业填好预算报表。

 

   根据关于印发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的通知(财金[2008]159号)  的明确,保险类报表由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资产质量情况表、业务及管理费与营业外收支明细表、固定资产情况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以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等12部分构成,适用于境内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填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由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填报。

 

   保险类金融企业在境内设立的子公司,按本套报表的统一格式填报;在境内外设立的一级分公司及境外机构,除不需填报“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固定资产情况表”外,其他报表均按照统一格式填报;总公司负责统一填报一套合并报表,不需分别填报境内汇总、境外合并汇总报表。

 

  关于印发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的通知(财金[2008]160号)明确,本套报表由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资产质量情况表、固定资产情况表、营业费用及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以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等11部分组成,适用于境内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担保公司等金融企业填报。担保类金融企业由于自身经营业务特点,有关交易事项在本套报表的填报项目中没有列示或在编制说明中没有反映的,应按照有关财务规章、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财务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分析后归并在有关科目或项目中填报,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

 

  关于印发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的通知(财金[2008]161号)明确,本套报表由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固定资产情况表、营业费用及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等8部分构成,适用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填报。各资产公司由于自身经营业务特点,有关交易事项在本套报表的填报项目中没有列示或在编制说明中没有反映的,应按照有关财务规章、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财务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分析后归并在有关科目或项目中填报,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

 

  关于印发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集团控股公司类]的通知(财金[2008]162号)明确,本套报表由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准备(呆账准备)明细表、业务及管理费与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以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等9部分组成,适用于境内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金融集团控股公司填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由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填报。填报时须注意:金融集团控股公司下属的银行类金融企业、证券类金融企业、保险类金融企业、担保类金融企业及非金融类企业,须分别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已执行新准则)]>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未执行新准则)]>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证券类]>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2008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的要求,填报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及非金融类企业报表;金融集团控股公司总部将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银行类(已执行新准则)、银行类(未执行新准则)、证券类、保险类及非金融类企业汇总报表的数据,按照我部规定的科目合并口径,先分别填报到本套报表中,然后连同集团本部报表数据,统一编制合并报表。

 

  关于印发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证券类]的通知(财金[2008]158号)明确,本套报表由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资产质量情况表、固定资产情况表、业务及管理费与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以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等12部分构成,适用于境内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等金融企业填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由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填报。

  中央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省级财政部门要编报本企业或本地区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数据和情况说明,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及与上年度确认结果的对比分析、客观增减因素说明、年初数据调整口径的说明、分析指标大幅波动或者异常变动的说明,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对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以及部分证券公司由于自身经营业务特点,有关交易事项在本套报表的填报项目中没有列示或在编制说明中没有反映的,企业应按照有关财务规章、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财务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分析后归并在相关的科目或项目中填报,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

 

  关于印发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未执行新准则)]的通知(财金[2008]157号)明确,本套报表的基本构成包括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资产减值准备(呆账准备)明细表、资产质量、表外应收利息及资本充足率情况表、固定资产情况表、营业费用及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以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等11部分,适用于境内未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2006)的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商业银行、信用社(包括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填报。

  信托投资公司除填报以上报表外,还需填报信托业务资产负债表和信托业务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由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填报。

  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以及其他银行类金融企业由于自身经营业务特点,有关交易事项在本套报表的填报项目中没有列示或在编制说明中没有反映的,应按照有关财务规章、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财务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分析后归并在有关科目或项目中填报,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银行类金融企业在境内设立的子公司,按本套报表的统一格式填报;在境内外设立一级分行(分公司)及境外机构,除不需填报“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的利润分配部分、“资产质量、表外应收利息及资本充足率情况表”的资本充足率部分,以及“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和“固定资产情况表”外,其他报表均按照统一格式填报;总行或总公司负责统一填报一套合并报表,不需分别填报境内汇总、境外汇总报表。

 

  关于印发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已执行新准则)]的通知(财金[2008]156号)明确,本套报表的基本构成包括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准备(呆账准备)明细表、资产质量、表外应收利息及资本充足率情况表、固定资产情况表、业务及管理费与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以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等12部分,适用于境内已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2006)的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填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由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填报。

  中央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省级财政部门要编报本企业或本地区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数据和情况说明,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及与上年度确认结果的对比分析、客观增减因素说明、年初数据调整口径的说明、分析指标大幅波动或者异常变动的说明,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租赁公司以及其他银行类金融企业由于自身经营业务特点,有关交易事项在本套报表的填报项目中没有列示或在编制说明中没有反映的,应按照有关财务规章、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财务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分析后归并在有关科目或项目中填报,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银行类金融企业在境内设立的子公司,按本套报表的统一格式填报;在境内外设立一级分行(分公司)及境外机构,除不需填报“现金流量表”、“资产质量、表外应收利息及资本充足率情况表”的资本充足率部分,以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固定资产情况表”外,其他报表均按照统一格式填报;总行或总公司负责统一填报一套合并报表,不需分别填报境内汇总、境外汇总报表。

 

  财政部表示,上述七类报表,中央直管金融企业于2009年5月15日之前,向财政部(金融司)报送2份财务决算资料。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文字资料及上报时间等要求由当地财政部门另行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于2009年5月15日之前,向财政部报送1份地方汇总财务决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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