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青岛市政府日前发布《青岛市水利局关于调整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青水政[2009]1号),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期间发生的河维费,由原标准1‰下调至0.5‰征收。
通知同时明确,2008年12月发生的河维费,缴费义务人应当在2009年首次纳税申报时,仍按照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的1‰缴纳。之前,欠缴和未足额征缴的,由市及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的1‰依法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