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各地陆续展开2008年年所得超12万元个人所得税申报工作。各地税机关也陆续发布公告,明确相关申报事项。为此,我们特将各地政策申报地址进行汇总,并持续更新,供纳税人参考使用。
12万个税申报国家统一规定:
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申报时间: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即2008年度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应该在2009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到主管的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理纳税申报。
申报对象: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008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办理纳税申报。
申报资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军人身份证件等)复印件。
申报地点: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责任: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不如实申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处理。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深圳
文件: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申报方式:纳税人纳税申报采用窗口申报和互联网申报、邮寄申报方式。
(一)窗口申报方式:由纳税人直接到主管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税大厅办理,也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或者由扣缴义务人代为报送纳税人填写签名的《纳税申报表》。
(二)互联网申报方式:由纳税人自行登陆地税网站年所得12万以上个人自行申报系统(http://wssw.szds.gov.cn/12w)办理。网络申报的《纳税申报表》“应补税额”、“应退税额”大于零的,纳税人应在申报期内持本人身份证照到主管区局(税务所)办税大厅清缴税款或申办退税。
(三)邮寄申报方式:由纳税人采取挂号信函形式办理。将填写好的《纳税申报表》寄给主管的区地方税务局,信封正面左下方注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字样。税务机关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邮寄申报的《纳税申报表》“应补税额”、“应退税额”大于零的,纳税人应在申报期内持本人身份证照到主管区局(税务所)办税大厅清缴税款或申办退税。
长沙
文件: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为方便我市2008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申报内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应当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并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以前年度未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登记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同时报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基础信息登记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基础信息登记表》可以从长沙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免费下载,也可以直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办税大厅免费领取。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纳税人的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军人身份证件等。
所称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
(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三、申报期限: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取得其他各项所得须申报纳税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申报方式:纳税人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
纳税人委托任职单位、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的,受托任职单位、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应当在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附报委托申报协议(合同)。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市)局地址、联系电话: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cstax.gov.cn
长沙地方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长沙市白沙街1号 0731-12366
长沙市芙蓉区地方税务局长沙市荷花园荷花路15号 0731-2996502
长沙市天心区地方税务局长沙市轻院路112号 0731-5143613
长沙市岳麓区地方税务局长沙市岳麓区金星北路一段19号 0731-2368516
长沙市开福区地方税务局长沙市开福区金霞大道新城路1号 0731-4808889
长沙市雨花区地方税务局长沙市桂花路269号 0731-5492350
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长沙市河西(麓谷)桐梓坡西路193号 0731-8992950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长沙市白沙街1号长沙市地税局办公楼北栋1楼 0731-5118118-6107、6105
长沙县地方税务局长沙县星沙镇东三线路 0731-4657150
望城县地方税务局望城县郭亮南路724号(旺旺广场南行600米) 0731-8062445
浏阳市地方税务局浏阳市劳动中路196号 0731-3661283、3661281
宁乡县地方税务局宁乡县玉潭镇花明北路99号 0731-7894059
大连
文件: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现就2009年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事项通告如下:
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从大连地税网站(www.dl-l-tax.gov.cn)免费下载或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免费领取《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以下简称《申报表》)。申报时,应报送准确填写并附本人签名的《申报表》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纳税人可直接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周一至周五)或采取邮寄申报等两种方式进行申报。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申报的,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可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的扣缴单位代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相关事项。受托中介机构、扣缴义务人或其他个人代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应当向税务机关附报委托申报协议。
申报地点: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纳税人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无任职受雇单位但年所得项目中有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无任职受雇单位且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大连市地税局所属基层局地址及异地邮寄申报使用的待缴库税款专户详见大连地税网站相关栏目。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过程中如有疑问,可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2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