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为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五部门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精神,上海市财政局日前发布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沪财预[2008]112号)表示,自2008年1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在办理房屋预告登记、转移登记时免收住房登记费;个人买卖存量普通住房的,在办理交易手续时,免征住房交易(转让)手续费。
对因个人购房减免收费减少的财政收入,将按收入级次分别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