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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个体及合伙企业动迁补偿收入等个税问题明确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9-1-7

  本网讯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条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精神,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布《关于明确动迁补偿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等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的政府规定标准内的动迁补偿收入如何缴纳个税等相关问题。  

  通知明确,根据《》()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的政府规定标准内的动迁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超标准的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情形按以下原则处理:一是实行核定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超标准补偿收入适用5%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与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并计算当期应纳税额。若纳税人以后年度改变征收方式,其发生的与动迁改造相关的成本、费用及损失不得再在税前扣除。二是实行查账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正确划分应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所配比的成本、费用和损失;无法正确划分的,可按免税收入及应税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划分。免税收入所配比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不得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关于雇员从受雇单位取得各类所得的征税项目适用问题,通知明确,雇员从受雇单位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如参加各类活动取得的奖金、稿酬、讲课费等),均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此外,核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分别计算正常生产经营收入和偶然性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

  除上述收入征税问题外,通知还明确了两类税前扣除情形的执行口径。通知规定,依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精神,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发生的灾害事故损失赔偿支出不允许在计算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关于律师事务所支付雇员律师分成收入税前扣除问题,鉴于《》()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故《》()第十一条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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