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为了进一步加强欠缴税金的统计、分析、监控和清缴力度,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日前印发《大连市地方税收欠缴税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各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的拖欠国家税款、滞纳金的征收管理事项进行了明确。并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原《大连市地方税收欠缴税金管理办法》(大地税发[2002]102号)同时废止。
办法明确,欠缴税金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过纳税申报或报告、批准延期缴纳、税务稽(检)查、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等确定应纳税额后,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滞纳金缴纳或解缴期限未缴纳或解缴的税款、滞纳金,以及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办法中所称“往年陈欠”是指在统计期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之前已形成的欠缴税款、滞纳金的总和;“本年新欠”是指纳税申报日期、补充申报日期(含评估、查前自查)、税务处理决定日期、核定(定期定额)日期以及延期缴纳税款的延长期限在统计期年度的1月1日至截止日形成的欠缴税款、滞纳金的总和。
办法明确,主管税务机关将采取以下措施加强欠缴税金管理:
(一)下达《限期缴纳税款滞纳金通知书》,责令欠税人限期缴纳欠缴税金;
(二)对累计欠缴税款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要求欠税人处分不动产或5万元以上的动产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报送《欠税人生产经营情况月度报告表》;
(三)要求欠税人在发生解散、撤销、破产等情形时,必须在启动清算程序之前,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四)要求欠税人在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时,必须在合并或分立决议生效之前,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五)要求欠税人或欠税人的法定代表人出境前必须缴清欠税或提供纳税担保,否则税务机关将依法阻止其出境;
(六)对欠税人停售或限售或收缴已售的发票;
(七)书面通知从事生产经营的欠税人的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所欠税款、滞纳金;
(八)查封、扣押、拍卖或者变卖从事生产经营的欠税人的价值相当于所欠税款、滞纳金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欠缴税金;
(九)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追缴欠缴税金;
(十)对责令限期缴纳,但逾期仍未缴纳的,除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滞纳金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十一)依照欠税公告办法,定期公告欠税情况。
关于欠缴税金的追缴问题,办法指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综合运用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法律手段或强制执行措施清缴(追缴)欠缴税金。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是除《征管法》第37条规定的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时可不经过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外,其他查封、扣押、拍卖或者变卖商品、货物、其他财产以及冻结、扣缴银行存款都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由法定税务机关执行;二是查封和扣押时必须开付相应的清单和收据;三是拍卖、变卖所得用于抵顶应纳税款、滞纳金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或变卖等费用后,必须在3日内将剩余款项退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担保人。
此外,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据《征管法》第45条规定,行使税收优先权追缴欠缴税金。即: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依据《征管法》第50条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追缴欠缴税金。
办法同时明确,申请核销(豁免)欠税人的欠缴税款和滞纳金的情况只有两种,申请核销必须提交相关资料。一是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豁免的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的历史欠税及滞纳金;二是纳税人已经破产,经过法定清算后,已被国家主管机关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其无法追缴的欠税及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