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布《关于征收2009年度车船税的通告》(),明确广州市征收2009年度车船税的有关事项。
通告明确,凡在广州市范围内依法登记的车辆、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通告的规定缴纳车船税。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车辆、船舶应纳税额分别为:≥20人大型客车600元;10-19人中型客车480元;≤9人小型客车420元;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1升微型客车240元。
车船税按年一次缴纳。为避免集中某一段时间申报纳税,纳税人需按以下时间进行申报纳税:一是车牌号码末位数为3~9的,应在车牌号码末位数字所对应的月份申报纳税。例如:车牌号码为“粤A66666”,应在6月份申报纳税,依此类推;二是车牌号码末位数为“0”、“1”、“2”的,应分别在10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例如:车牌号码为“粤A54321”,车牌号码末位数是“1”,其申报纳税时间为11月份,如此类推。
关于缴纳方式和纳税地点,通告明确,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有新规定之前,广州市内车辆缴纳2009年度车船税暂按如下方式办理:
广州市区范围内车辆税款的缴纳方式:属于单位的纳税人须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或复印件,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中,载货汽车“机动车行驶证”内未记载“整备质量”的,须提供能够确认车辆“整备质量”的相关资料,不提供相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微型客车须提供能够确认车辆“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的相关资料)。
属于个人的纳税人可以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申报纳税:(1)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或复印件,到广东发展银行车船税代征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车船税代征点、广州市邮政局车船税代征点办理(其中,载货汽车“机动车行驶证”内未记载“整备质量”的,须提供能够确认车辆“整备质量”的相关资料,不提供相关资料的,纳税人须到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微型客车须提供能够确认车辆“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的相关资料);(2)通过市内“好易”、“e路通”、“交费易”三种电子自助缴税方式办理;(3)登陆网站www.payeasy.com.cn办理。
此外,广州地税还提醒,新购置车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或“船舶所有权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纳税人应自取得“机动车行驶证”或“船舶所有权证书”之日起30天内申报缴纳车船税。购置当年的车船税应纳税额为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有关规定出台前,暂不办理2009年度公共交通车船的减免税手续。
广州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单位:元/辆.年、元/吨.年
税目 |
计税标准 |
每年税额 |
备注 |
载客
汽车 |
大型客车 |
核定载客≥20人 |
600 |
包括电车 |
中型客车 |
核定载客10-19人 |
480 |
小型客车 |
核定载客≤9人 |
420 |
微型客车 |
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1升 |
240 |
载货汽车 |
按自重每吨 |
96 |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
三轮汽车 |
96 |
|
低速货车 |
96 |
|
专项作业车 |
96 |
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汽车 |
轮式专用机械车 |
96 |
指具有装卸、挖掘、平整设备的轮式自行机械 |
客货两用车 |
96 |
|
摩托车 |
每辆 |
96 |
|
船舶 |
净吨位≥10001吨 |
6 |
拖船是指专门用于拖(推)动运输船舶的专业作业船舶。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
净吨位2001吨-10000吨 |
5 |
净吨位201吨-2000吨 |
4 |
净吨位≤200吨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