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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企业当年亏损超10万要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9-1-9

  本网讯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布《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通知》(),就北京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向主管税务机关附送社会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并自12月30日起执行。

 

  通知指出,企业所得税涉税鉴证报告是指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依照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对纳税人涉及企业所得税税款缴纳的事项,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报告格式及有关要求出具的书面报告。

  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凡发生下列事项,应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一是企业财产损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企业财产损失或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应附送中介机构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或金融呆帐损失的鉴证报告。对未按规定附送鉴证报告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后,应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中介机构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情况的鉴证报告。对于未按规定附送涉税鉴证报告的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实行专项检查。

  通知明确,除上述通知规定外,凡发生下列事项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一是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含)的纳税人,附送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二是当年弥补亏损的纳税人,附送所弥补亏损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以前年度已就亏损额附送过鉴证报告的不再重复附送;三本年度实现销售(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附送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鉴证报告。

  北京市国地税要求,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纳税人自愿选择中介机构的原则,不得对纳税人进行“指定代理”或“变相指定代理”。中介机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鉴证业务时,应坚持客观公正、优质服务的原则,依法执业,严格按照税务机关指定的涉税鉴证报告格式、工作流程及相关要求认真开展审核鉴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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