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经国务院批准,《2009年关税实施方案》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海关总署日前发布2008年第98号公告,就《2009年关税实施方案》相关调整情况进行了明确。
海关总署明确,《2009年关税实施方案》实施后,进口关税调整将作出以下调整,一是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关税减让义务,对进口关税作如下调整:降低“进口税则”中鲜草莓等5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其余税目的最惠国税率维持不变。调整后,2009年关税总水平为9.8%;对9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行海关核查管理,税目税率不变;对小麦等8类45个税目的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目和税率不变。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滑准税。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三种化肥实施1%的暂定配额税率;对冻鸡等55种商品实施从量税、复合税。其中,调整了11个胶片税目的从量税税率。二是对冷冻的格陵兰庸鲽鱼等部分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三是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的1751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亚太贸易协定”协定税率;;对原产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菲律宾、越南、缅甸、老挝和柬埔寨的部分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对原产于智利的6978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税率;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6191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税率;对原产于新西兰的6989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率;对原产于新加坡的2739个税目商品开始实施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税率;对原产于中国香港且已制定原产地标准的1539个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对原产于中国澳门且已制定原产地标准的681个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四是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继续对老挝等东南亚4国、埃塞俄比亚等非洲31国、阿富汗等6国,共41个联合国认定的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税目商品实施特惠税率。五是普通税率维持不变。
对于出口关税调整,海关总署明确,“出口税则”的出口税率维持不变;对鳗鱼苗等部分出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对部分化肥及其原料等继续征收特别出口关税。其中,粮食、化肥等商品的出口税收政策继续按照的有关规定执行。凡在2009年1月1日以前征收出口关税的产品,征税所涵盖的贸易方式范围维持不变。
此外,公告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我国进出口税则(2009年版)税目总数为7868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