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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增两个捐赠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组织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9-1-12

  本网讯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上海市社会帮困基金会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和),明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同意认定上海市社会帮困基金会和上海市职工救急济难基金会为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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