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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实行"一案双查"制 纳税人税务机关一并受监督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9-1-12

  本网讯 为了加强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征收管理和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一案双查”的具体事项进行了明确。

  据悉,所谓一案双查,是指在查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税收违法案件中,对涉案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的责任。一案双查由稽查部门和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稽查部门负责检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监察部门负责调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

  通知表示,税务机关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实行一案双查。一是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失职渎职、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等,涉嫌违法违纪的;二是举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举报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并且问题严重,线索具体的;三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实行一案双查的。

  稽查人员发现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涉及本部门负责人或者分管稽查工作的税务局领导的,可以直接报告上级税务机关或者监察部门。监察部门在接到稽查部门转交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后,应当及时决定是否受理,并将受理情况反馈给稽查部门。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告知转交线索的稽查部门。监察部门对稽查部门转交的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线索,可征求有关税收业务部门的意见,作为是否受理和调查的参考,并可提请有关部门协助收集、审查、判断或者认定证据。

  此外,通知还明确,税务机关其他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有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的,比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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