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厦门市地税局日前发布《关于执行阶段性降低五项社会保障金征收费率的通知》,决定在2009年度,降低企业应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障金的征收费率。
通知明确,厦门市地税局已根据政府减负政策,直接调减2009年度单位及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费率及应缴金额,各缴费单位无需另行进行业务处理或申请。五项社会保障金征收费率具体调整为:失业保险金减半征收;工伤保险金减半征收;生育保险金减半征收;厦门市城镇职工和外来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降低1个百分点。医疗保险费减征后,涉及到的个人各种保障待遇不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半征收。
厦门地税局提醒:上述五项社会保障金征收费率的执行期均为2009年度。各缴费单位务必根据政府减征政策,核对2009年1月的应缴社保帐目,帐目有误的,请速与地税局办税服务中心联系反馈,更正后按时办理缴费申报。具体政策执行口径如下表:
2009年五项社会保障金征收费率下调执行结果 |
|
人员身份 |
减半后单位负担费率 |
减半后个人负担费率 |
累计费率 |
失业保险 |
本市 |
1.00% |
0.50% |
1.50% |
失业保险 |
外来 |
1.00% |
|
1.00% |
工伤保险 |
本市及外来 |
根据2008年12月实际缴费费率减半 |
|
|
医疗保险 |
本市 |
7.00% |
2.00% |
9.00% |
医疗保险 |
外来 |
3.00% |
2.00% |
5.00% |
生育保险 |
本市及外来 |
0.40% |
|
0.40%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应征费额直接减半,请仍如实填写在职职工总人数
|
以上费率调整,直接体现在每月地税生成的社保帐目中,请核对相关帐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