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都有成千上万的企业诞生,每年也有大量的企业“死亡”。清算是企业结束生命周期的必经程序,清算是企业注销的前提条件。
清算所得纳税问题历来受到税务机关的重视,而对纳税人而言,清算和纳税手续比较繁琐,很令人头疼。《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清算所得如何纳税作出了规定,但由于规定不是很详细,难以实际执行。目前由于基层税务机关仍在等待更详细的规定出台,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在实务中已暂停了税务注销业务的受理。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清算所得的规定与过去的规定大体一致。
清算所得=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资产净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等。
问题出在对上述公式中资产净值的理解。税法对资产净值只进行了模糊性的表述,实际上,对于清算的企业来讲,其未分配利润积累为负数的居多。这样一来,在相减的同时,反而使亏损变成了清算所得。按旧的规定,由于减除项目中单独设一项为未分配利润,而且在各地的规定中,对此进行了明确:即如果未分配利润为负数,视同为0处理。在新税法下资产净值的计算同样涉及这个问题,但目前对未分配利润为负数时该如何处理未作出规定,影响实际操作。希望有关部门尽快出台具体规定,以指导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操作。
此外,对于清算所得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各地税务机关的看法也不一致,大部分认为不能弥补。但如果从“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来判断,则应允许弥补。具体能否弥补,也应作出明确规定。
作者为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