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针对《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务派遣企业纳税有关问题的函》(新劳社函字[2008]518号),新疆地税局日前发布关于明确劳务派遣企业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函[2008]477号)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劳务派遣企业(劳务公司)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力,取得的管理费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劳务派遣企业(劳务公司)机构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