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国土资源部下发日前发布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8号)称,国土资源部按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18507-2001)对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状况、基准地价水平等因素进行了综合评定,并依据评定结果调整了部分地区的土地等别。2009年1月1日起,《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一按调整后的土地等别执行。
据了解,低于成本出让工业用地是近几年土地管理与调控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我国一些地方在招商引资中竞相压低地价甚至以零地价出让土地,危害十分严重。这不仅导致工业用地低成本过度扩张,助长了大量低水平重复建设,也破坏了公开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造成了国有土地资产大量流失,损害了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
按照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规定,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与土地的等别相挂钩。即对应于全国划分的15个土地等别,最低价标准从最高等别一等的840元/平方米递减至最低等别15等的60元/平方米,约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6倍。以土地等别为基础确定的最低价标准,随等别的降低呈明显下降趋势,体现了区域土地利用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