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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22条措施促进地产业发展 旧城改造出让金暂免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9-1-15

  本网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及加强保障、改善民生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与房地产开发,海南省人民政府日前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22条措施促进当地房地产业的发展。

  22条意见分别从保障性住房、危房改造及个人普通住房交易等方面给出了优惠和扶持政策。其中,在加快建设限价商品住房方面,意见明确,限价商品住房用地可以基准地价为底价出让,允许以合同约定方式缓交或分期缴交土地出让金,限价商品住房的投资利润率控制在6%以内,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市、县制定。海口、三亚两市要在2009年分批次推出一定数量限价商品住房。鼓励利用旧城改造发展房地产项目。对市县利用旧城改造发展房地产项目出让的土地,市县可报省政府批准暂不向省财政上缴10%土地出让金,留作用于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在税收优惠方面,意见明确,海南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调整为:同时具备住宅小区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二个条件。

  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从本意见发布实施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对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暂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购房时间以购房发票的时间为准。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意见明确,该意见发布实施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本省居民购买首套自住普通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已按规定缴纳契税的居民,由纳税所在地政府按其购房款总额的1.0%予以补贴。

  此外,个人购买存量普通住房的住房交易手续费暂按现行标准的50%收取,全省统一为3元/平方米。本省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半年以上的居民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商品住房贷款最长年限由男60岁、女55岁调整为男65岁、女60岁;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金额海口、三亚市50万元,其他市县30万元;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首付比例调整为20%。二手住房贷款最高年限20年,最高金额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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