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针对部分企业集团内部提出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时使用的各种形式的凭证(表、证、单、书、卡等)如何界定是否缴纳印花税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明确,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