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备受关注的车辆购置税是否要降低终于有了定论。昨天,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对振兴汽车产业和钢铁产业规划。从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征收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作为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位列其中。
按照会议决定,扶持振兴汽车产业和钢铁产业规划的主要措施有五项,一是从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征收车辆购置税。从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国家安排50亿元,对农民报废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换购轻型载货车以及购买1.3升以下排量的微型客车,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增加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并清理取消限购汽车的不合理规定。二要推进汽车产业重组。支持大型汽车企业集团进行兼并重组,支持汽车零部件骨干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扩大规模。三要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改造。今后三年中央安排100亿元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发展。四要实施新能源汽车战略。推动电动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产业化。中央财政安排补贴资金,支持节能和新能源汽车在大中城市示范推广。五要支持汽车生产企业发展自主品牌,加快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建设,发展现代汽车服务业,完善汽车消费信贷。
车购税的下调再次引起了人们对该税种的关注。就车购税的缴纳计算以及车辆交易环节的涉事项等问题,记者第一时间请教了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
车购税的缴纳范围及计算
据专家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94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本条例规定的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车辆购置税。这里的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车购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按照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三)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而条例第七条又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根据上述规定,普通消费者购买的汽车,其车购税应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这其中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但如果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专家表示,我国现行车购税的税率为10%,降低至5%后,车主可节省一半的费用。例如一款1.6L车型售价10万,按照现行标准计算,需缴纳车购税100000元/(1+0.17%)*10%=8547元(假设高于最低征税额)。如果1.6L对应税率降低为5%,需缴纳车购税100000元/(1+0.17%)*5%=4273元,车主可以省下4274元。
享受5%税率以发票日期为准
“我的车已经买了,但还没交税,能不能按5%交车购税啊?”,一大早听到车购税降低的消息,车主张先生着急地向记者询问。对此,北京市崇文区国家税务局第11税务所的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税务机关是以购车发票日期来确定车购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按照国务院会议的决定,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征收车辆购置税的执行日期为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因此,只要购车发票日期是在上述规定日期之间,就都可以享受5%的税率。
专家进一步补充说明称,按照《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车辆购置税税款应当一次缴清。
个人转让车辆不用缴纳车购税
此次新政意在鼓励小排量车消费和扩大消费性内需。政策出台后,不少手里有大排量车的车主会考虑卖掉自己的车,节省开支。那么,购置车辆再交易还涉及车购税吗?
对此,专家解释称,车购税只在购置环节缴纳,个人转让二手车不用缴车购税,但需要注意其他涉税事项。
据介绍,如果二手车的转让价格低于车辆原值,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也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二手车的转让价格超过原值,则应当按照2%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同时,对个人转让二手车取得的收入,应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需要提醒的是,如果个人将车辆转让给单位,在办理过户时,要去税务机关代开销售发票。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年第6号)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如果单位不取得发票,则会为以后的计提折旧和税前扣除埋下隐患,存在涉税风险。
关于发票的开具,专家表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的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销售、中介和拍卖二手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发票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和拍卖企业开具的,存根联、记账联、入库联由开票方留存;发票联、转移登记联由购车方记账和交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二手车发票由以下用票人开具:(一)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市场,包括二手车经纪机构和消费者个人之间二手车交易需要开具发票的,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二)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的经销企业,包括从事二手车交易的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三)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的拍卖公司。
特殊免税车辆转让要缴车购税
根据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四类车辆可以享受减免车购税优惠,即,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5号)第五条又指出,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发生底盘发生更换或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纳税申报。因此,上述免税车辆如果要转让,就必须要重新申报缴纳车购税。
那么应该缴纳多少车购税呢?按《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依据为0。
北京车辆购置税纳税服务网点一览表
序号 |
名称 |
地址 |
联系电话 |
业务受理范围 |
收款方式 |
办公时间 |
备注 |
1 |
北京市崇文区国家税务局第11税务所 |
崇文区珠市口东大街甲11号 |
67075475 |
1、办理新购车辆缴税、免税手续;
2、车辆过户、变更、转籍后车购档案的变动办理、车购税完税证明的丢失补办(限原在本网点及原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缴税的车辆);
3、办理外省市转京车辆的车购税档案落籍手续。 |
银行卡、现金、支票 |
周1-周5
8:30-16:00 |
|
2 |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13税务所 |
宣武区广安门外大街87号 |
63473348 |
1、办理新购车辆缴税、免税手续;
2、车辆过户、变更、转籍后车购档案的变动办理、车购税完税证明的丢失补办(限原在本网点缴税的车辆);
3、办理外省市转京车辆的车购税档案落籍手续。 |
银行卡、现金、支票 |
周1-周5
8:30-16:00 |
临时办公网点 |
3 |
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第13税务所 |
朝阳区姚家园路甲1号(东方基业汽车城内) |
51193150 |
1、办理新购车辆缴税、免税手续;
2、车辆过户、变更、转籍后车购档案的变动办理、车购税完税证明的丢失补办(限原在本网点缴税的车辆);
3、办理外省市转京车辆的车购税档案落籍手续。 |
银行卡、现金、支票 |
周1-周5
8:30-16:00 |
|
4 |
北京市丰台区国家税务局第12税务所 |
丰台区方庄芳群园四区23号 |
67650033 |
1、办理新购车辆缴税、免税手续;
2、车辆过户、变更、转籍后车购档案的变动办理、车购税完税证明的丢失补办(限原在本网点缴税的车辆);
3、办理外省市转京车辆的车购税档案落籍手续。 |
银行卡、现金、支票 |
周1-周5
8:30-16:00 |
|
5 |
北京市昌平区国家税务局第12税务所 |
昌平区北七家镇东三旗村北(新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内) |
61766650 |
1、办理新购车辆缴税、免税手续;
2、车辆过户、变更、转籍后车购档案的变动办理、车购税完税证明的丢失补办(限2006年8月28日后在本网点缴税的车辆);
3、办理外省市转京车辆的车购税档案落籍手续。 |
银行卡 |
周1-周5
8:30-16:00 |
纳税人如用现金、支票缴纳车购税税款,请您前往序号1-4网点办理。 |
6 |
昌平回龙观镇回龙观村(欧德宝汽车交易市场内) |
80772893 |
1、办理新购车辆缴税、免税手续;
2、车辆过户、变更、转籍后车购档案的变动办理、车购税完税证明的丢失补办(限2006年8月28日后在本网点缴税的车辆);
3、办理外省市转京车辆的车购税档案落籍手续。 |
银行卡 |
周1-周5
8:30-16:00 |
提示:1、为保证纳税人在申报缴纳车购税时的安全、快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建议纳税人使用银行卡(带银联标志的)刷卡缴纳车购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将积极引导纳税人刷卡缴纳车购税,逐步取消现金征收方式。除新亚市、欧德宝汽车交易市场内的车购税纳税服务网点仅限使用银行卡缴纳车购税款外,北京市其他4个车购税纳税服务网点均可使用现金、银行卡、支票三种方式缴纳车购税。
2、目前免征车购税及转京车辆的车购税落藉手续统一在崇文区珠市口东大街甲11号(大都市街网点)办理,车主可持相关证明、资料在北京市设置的任一车购税纳税服务网点均可办理免征车购税及外省(市)转京车辆的车购税档案落籍手续。
3、《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如何核发、使用和补办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核发
税务机关对征(免)税车辆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征税车辆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征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免税车辆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免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分正本和副本,按车核发、每车一证。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使用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由纳税人保管以备查验,副本用于办理车辆注册登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不得转借、涂改、买卖或者伪造。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补办
(一)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纳税人应及时在《北京日报》(地址:东城区建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11层1106房间;联系电话:65594132)或《中国税务报》(地址:宣武区槐柏树后街21号;联系电话:63183021)刊登遗失声明,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车辆厂牌型号、车辆牌照号码及完税证明号码(可到原发证税务机关查询)。纳税人到原纳税地点办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换(补)手续,填报《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此表可登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bjsat.gov.cn下载中心下载或在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领取。为给您提供便利,在您办理纳税申报时税务机关可代您打印此表),并分别不同情况提供下列资料:
1、纳税人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提供:
(1)车主身份证明,包括:
①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③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④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的第二联。
(3)车辆合格证明,包括:
①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
②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4)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纳税人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提供:
(1)《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1份复印件)。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税务机关应核发及退还的资料
1、核发的资料: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副本(纳税人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只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
2、退还的资料:
纳税人提供的以上资料,除《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外,其他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均退还纳税人。
车辆过户手续应如何办理?
车辆过户,是指车辆登记注册地未变而车主发生变动的情形。
一、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纳税人应到原纳税地点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填报《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此表您可登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bjsat.gov.cn下载中心下载或在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领取。为给您提供便利,在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税务机关可代您打印此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原《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
(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1份复印件)。
二、税务机关应核发及退还的资料
(一)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
(二)退还纳税人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车辆变更手续应如何办理?
车辆变更,是指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经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批准的车主名称、车辆识别代号(VIN,车架号码)发生了变更。
一、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纳税人应到原纳税地点办理车辆变更手续,填报《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此表您可登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bjsat.gov.cn下载中心下载或在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领取。为给您提供便利,在您办理车辆变更手续时税务机关可代您打印此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原《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
(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1份复印件)。
(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税务机关应核发及退还的资料
(一)重新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
(二)退还纳税人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注:上述资料来源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