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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07-08年度车船税要在31日前补缴过期将受罚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9-1-20

  本网讯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布《关于补征2007和2008年度车船税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哈地税发[2008]115号),就哈尔滨市补征2007年度、2008年度车船税相关工作进行了明确。


  通告明确,自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1月31日,凡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2007年度未缴纳车船税的车船;2007年初按照原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缴税,尚未按照新标准补税的车船;2008年度未投保交强险和投保交强险未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应当依照本通告的有关规定补征车船税。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纳税人所在地。其中,对单位是指经营所在地或机构所在地,对个人是指经营所在地或住所所在地。

  纳税人缴税时应带哪些资料呢?对此,通告明确,纳税人在申报补缴税款时,需携带2007年度车船税完税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应税车辆为单位的,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应税车辆为个人的,应提供个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到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哈尔滨地税提醒,纳税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未到地税机关缴纳2007年度和2008年度车船税税款的,在办理2009年度交强险时,由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2009年度车船税的同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代收代缴以前年度的未缴税款,并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时间从前次“交强险”保单到期日的次日起至购买本年度保险的当日止。纳税人连续两年以上欠缴车船税的,应分别计算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欠税金额×滞纳天数×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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