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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财损2月起实施"互碰自赔"机制 适用4类情况
核心提示:
来源:保监会网站 日期:2009-1-20

  自2009年2月1日起,我国保险行业将在全国范围正式实施“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机制”。

  “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机制”是建立在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基础上的一种快速理赔方式。此次保险行业推出的“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机制”,与2008年2月推出的“交强险财产损失无责赔付简化处理机制”、“交强险重大人伤事故提前结案处理机制”一同构成覆盖全国的交强险财产损失及人身伤亡快速理赔的体系。

  2008年9月,为简化理赔手续、方便广大投保人,中国保监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改进交强险理赔服务质量的通知》,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各保险公司进一步统一、规范各公司交强险理赔服务行业标准,实施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机制。根据保监会的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成专门工作组,制定并于近日下发了《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

  保监会将继续从维护广大被保险人和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指导保险行业进一步改进交强险理赔服务,更好地发挥交强险的保障功能。下一步,保监会将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各保险公司尽快研究实施交强险理赔单证标准化,规范并统一交强险理赔单证要求,从而进一步简化理赔手续、更好地服务广大被保险人。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机制问答

  一、什么是“互碰自赔”?

  “互碰自赔”,简单说就是当机动车之间发生轻微互碰的交通事故时,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各方车主可以直接到自己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无须再到对方的保险公司往返奔波。

  “互碰自赔”处理机制,是保险行业在今年2月推出“交强险财产损失无责赔付简化处理机制”和“重大人伤事故提前结案处理机制”等的基础上,为配合道路交通事故的快速处理、进一步简化交强险理赔手续、更好地发挥交强险的功能和作用而联合推出的又一项全国性交强险快速理赔机制。

  二、“互碰自赔”方便在哪儿?

  就近查勘,各找各的保险公司定损;

  节省时间,不再往返各方保险公司;

  只付自车,不再互相结付对方费用;

  自主索赔,不再看对方和他人脸色。

  举例:甲乙两车相撞,都有交强险,甲投保A保险公司,乙投保B保险公司。都有责任、只有车损、损失都不超2000元。

  三、什么情况可以“互碰自赔”?

  有交强险的车辆互碰如果只有不超2000元车损、各方都有责任并同意采取“互碰自赔”的,就可以了。

  1.有交强险的车辆互碰:有交强险(还未到期)两车或多车互碰;

  2.仅有不超2000元车损:事故只导致各方不超过2000元车辆损失,没有发生人员伤亡和车外的财产损失。

  3.都有责任:事故各方自行协商或交通警察裁定确定为各方都有责任(同等或主次责任均可)。

  4.各方同意:事故各方都同意采用“互碰自赔”。

  温馨提示:

  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的单方事故、任何一方损失金额超过2000元的事故,以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范围的:涉及人员伤亡或车外财产损失的事故都不适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要按一般的理赔方式处理。

  四、如何“互碰自赔”?

  1.向自己的保险公司报案

  各方车主要立即向自己的保险公司报案。

  2.现场处理

  按照出险地有关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相关规定,通知交警处理;或依据有关规定自行协商处理。

  3.查勘、定损

  根据保险公司的提示到指定地点进行查勘、定损。

  4.索赔

  符合“互碰自赔”的,各方车主凭交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等单证,直接到自己的保险公司索赔。

  提交的索赔单证有:

  (1)索赔申请书

  (2)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事故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

  (3)损失情况确认书(定损单)

  (4)车辆修理费发票(原件)

  (5)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五、使用“互碰自赔”需要注意哪些?

  1.及时报案

  发生事故后,要及时向自己的保险公司报案;

  报案时请注意:

  要向保险公司说明出险时间、出险地点、事故双方当事人、损失情况、责任划分等情况。

  2.遵守出险当地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相关规定

  应由交通警察处理的要向交通警察报案;

  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如实、详细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注意记录并核对事故对方的车辆号牌号码、驾驶证号码、联系方式、交强险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名称或保单号等信息。

  温馨提示:

  (1)《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简称《协议书》),以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格式为准。无《协议书》的,当事人应当以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交强险的投保公司、保险单号、事故责任等内容,并共同签名。

  (2)可以通过风挡玻璃右上角黏贴的“强制保险标志”查看交强险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名称、保单号码以及保险有效期。

  3.特殊情况及时报警

  事故任何一方如果有: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没有有效交强险等情况的,请及时通知交警处理。

  六、为什么当事人“一方全责、一方无责”的情况不适用“互碰自赔”方式?

  对于“一方全责、一方无责”,不涉及人员伤亡的轻微交通事故,保险行业先期已经推出了“交强险财产损失无责赔付简化处理机制”(无责代赔,即由全责方保险公司对事故双方车辆进行查勘、定损、赔付,对于本应由无责方交强险承担的全责方车损,由全责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为赔偿。)。

  “无责代赔”的实行,不仅省去了无责方在没有事故责任的情况下还要向自己保险公司索赔的麻烦,而且也减少了全责方往返无责方保险公司的路途之苦。

  而“互碰自赔”是在“无责代赔”的基础上,进一步对于双方事故中的各方均有责的事故进一步简化理赔流程和手续的升级版服务模式。

  七、如果当事人双方难以判断损失是否在2000元以下怎么办?

  1.就近查勘

  如果事故当事人处理交通事故时不能判断各方损失是否在2000元以下,可以就近共同到任何一方的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进行查勘估损。

  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由各方保险公司分别对本方车辆进行定损。

  不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应及时通知各方保险公司参与处理。

  2.一方保险公司认定,其他公司无条件认可

  经一方保险公司查勘后按照“互碰自赔”方式处理的,未参与查勘的另一方保险公司必须无条件认可,不得要求当事人按原有流程处理。

  3.行业集中定损的,共同到就近定损中心查勘定损出险地建立了交通事故集中定损中心的,当事人共同到就近的定损中心进行查勘、定损,可以方便事故的处理。

  八、互碰自赔实施后,如何防范个别不法人员钻空子骗赔?

  保险行业在为客户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将加强骗赔风险的防范,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措施:

  1.信息共享、比对校验

  保险公司将按“互碰自赔”方式处理的案件的相关出险、赔付数据及时上传到行业共享的交强险信息平台。包括双方事故车辆号牌号码、出险时间、出险地点、责任划分、交强险赔款金额等。交强险信息平台对于上传的信息进行比对校验,对于无法比对的数据或比对发现不符的数据会向保险公司进行提示。

  2.查验痕迹、重点复勘

  为了保护诚信被保险人的利益,防止不法分子虚构保险事故骗赔,保险公司将加强对事故真实性的勘查,发现痕迹不符或存在疑问的,将对各方车辆进行复勘,核实事故情况。

  3.联合公检法,严打骗赔者

  保险行业会联合公检法等有关部门,加大骗赔案件的处罚力度。伪造现场、虚构事故的行为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为什么互碰自赔的金额要限制在2000元以内?

  1.交强险有责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最高2000元;

  2.交强险强制保,上路行驶的车辆都要有;而商业车险自主保,发生碰撞的车辆不一定都有商业险。因此超过2000元的损失不好“自赔”;

  3.交强险采用“无过错”赔偿方式;商业车险按照“按责赔偿”方式,两种赔偿方式不同,商业车险不好“自赔”。

  “互碰自赔”是建立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基础上的交强险快速理赔机制。首先,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2000元,采用的是“无过错”的赔偿方式;商业保险是对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的损失进行补偿,是“按责赔偿”的方式。其次,各地商业车险的投保率相差很大,难以在全国“一刀切”。

  但是对于商业车险投保率较高的地区,鼓励试点扩大“互碰自赔”的适用范围。

  十、被保险机动车异地出险(北京投保的车辆在河北出险。)是否适用"互碰自赔?

  适用。

  被保险机动车在异地出险,也适用“互碰自赔”方式,具体操作程序按出险地保险行业协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办理。

  例如,北京投保的车辆开到河北,与一河北车辆发生碰撞,双方在向保险公司报案的同时,应向当地交通警察报案,由交通警察参与处理事故。双方车辆损失都在2000元以内的,可以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凭交通警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各自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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