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为了落实上述规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发布关于用人单位依法实施裁减人员报告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实施裁减人员(以下简称裁员)方案的有关事项。
《通知》明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范围主要有两类,一是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控股的企业,以及注册资金一千万美元(或者相当于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外商独资企业;二是在沪中央直属企业。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受理各区县行政区域内除上述已经纳入市劳动行政部门受理范围之外的企业。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除在沪中央直属企业外的其他各类企业裁员报告,均由浦东新区劳动行政部门受理。
《通知》表示,用人单位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方案时,应提供以下四类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出具全体职工签章推举产生职工代表的证明材料。
2、工会代表或者职工代表的个人资料,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岗位职务和劳动合同期限等。
3、企业制定的书面裁员方案。内容可以包括企业裁员人数、裁员人数占总职工人数比例、裁减人员名单(姓名、身份证、劳动合同期限)、经济补偿金准备情况与企业是否采取补救措施的情况说明等。
4、企业向工会或职工方说明情况、听取意见的材料。
上海市社保局表示,本通知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关发[2002]14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