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为推动海峡两岸海上直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2008年12月15日起,对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取得的来源于大陆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通知》明确,自2008年12月15日起,对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台湾航运公司在2008年12月15日至文到之日已缴纳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年度内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
自2008年12月15日起,对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取得的来源于大陆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的台湾航运公司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其从事上述业务在大陆取得的收入和发生的成本、费用;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两部门在通知中明确,上述通知所称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上述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据了解,台湾海峡是两岸和亚太地区海上运输的交通要道,是西太平洋的重要交通枢纽。2008年11月4日,海协会会长陈云林与海基会董事长江丙坤在台北签署了《海峡两岸海运协议》,实现了两岸同胞渴望30年之久的两岸海上直航。双方同意相互开放主要对外开放港口作为直航港口,大陆方面开放了天津、上海、宁波、太仓、福州、厦门等63个港口作为直航港口,台湾方面开放了基隆(含台北)、高雄(含安平)、台中、花莲等13个港口作为直航港口;双方商定按照平等参与、有序竞争原则,根据市场需求,合理安排运力,并在两岸货物、旅客通关入境等口岸管理方面相互提供便利;双方航运公司可在对方设立办事机构及营业性机构,开展相关业务;对航运公司参与两岸船舶运输在对方取得的运输收入,相互免征营业税及所得税。
2008年12月15日,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交通运输部和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人民政府分别在天津港、上海港、太仓港、福州港隆重举行了海峡两岸海上直航首航仪式,标志着两岸间海运进入了全面、双向、直航的发展阶段,两岸海运事业迈入了新的历史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