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商务部2月1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9年第1号令,公布修订后的《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1年第18号令)同时废止。
据悉,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凡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另行发布)中禁止进口的技术,不得进口。国家对限制进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凡进口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限制进口技术的,应履行进口许可手续。
《新办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是限制进口技术的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制进口技术的许可工作。中央管理企业,按属地原则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技术和贸易专家对申请进口的技术进行技术和贸易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进口。主要审查的内容有:
限制进口技术的贸易审查包括:是否符合我国对外贸易政策,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是否符合我国对外承诺的义务;是否对建立或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造成不利影响。
限制进口技术的技术审查包括:是否危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是否危害人的健康或安全和动物、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是否破坏环境;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我国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有利于维护我国经济技术权益。
进口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和编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的有效期为3年。技术进口经营者取得《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后,可对外签订技术进口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