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近日发布关于停止征收发展旅游事业费的通知(青地税发[2009]15号)(以下简称通知)表示,将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发展旅游事业费。
通知同时明确,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发展旅游事业费,是指对2009年1月1日后发生的发展旅游事业费停止征收。2008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发展旅游事业费,仍按原规定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