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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积金开始受理按月提取 必须由单位统一办理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9-2-5

  本网讯 2009年1月,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对于持有公积金联名卡的缴存市民,可办理按月提取。昨天,北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了该政策的具体办法。

  该负责人表示,从现在起,需持有联名卡的北京公积金缴存职工已可以约定按月提取公积金。目前可选择的提取周期有一月、一季度、半年、一年。但个人无法自行办理此项业务,必须通过所在单位,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到管理部办理。

 

  按规定,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均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职工在提取公积金后,必须在账户内保留10元金额,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金额(包含贷款本息及首付款)。也就是说,公积金提取不得大于买房支出。

 

  需要办理该业务的职工,必须先告知所在单位,由单位到缴存公积金的管理部申请领取《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书》,在职工填写相应内容后,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到管理部办理。随后,职工便可按约定时间从卡中提取公积金。

 

  另外,三类缴存职工暂不能办理约定提取业务。即,集中封存库内的职工;处于缓缴或封存状态的单位职工;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超过三个月的单位职工。

  根据北京市公积金管理网的介绍,职工因购买公有住宅楼房,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单位房管部分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者购房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3)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职工因大修、翻建自住房屋,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所属房管或物业部门的大修证明和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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