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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上海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年审15日截止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9-2-6

  本网讯 提醒上海市相关纳税人:2009年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从2009年1月1日起至2月15日止!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布关于开展2009年本市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年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2009年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的相关问题。

  通知明确,2008年12月31日前,上海市所有已被认定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自开票纳税人”),均要参加自开票纳税人年审。2009年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从2009年1月1日起至2月15日止。从2009年2月16日起,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凭《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及《发票领购簿》才能领购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统一发票。

  据悉,自开票纳税人应按规定在2009年1月1日至15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运输工具状况明细表》(包括电子格式)、《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发票领购簿》和2008年1至12月份《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会计报表资料(包括电子信息),办理年审手续。未按规定报送办理年审手续的,按年审不合格处理,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一年内不得再重新申请认定。

  年审时,纳税人应提供2008年货运业务情况说明,具体内容应包括:

  1.2008年度公路、内河货运收入、开具公路、内河货运发票和相关减除项目情况。

  2.2008年度公路、内河货运业务实际营业税和其他税种的税负率。

  3.2008年度内是否被税务机关检查过,检查后管理改进的情况。

  4.对单车年货运金额超过30万元的,必须详细说明理由。

  5.纳税人必须对其公路、内河货运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按规定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作出承诺。

  6.说明应由法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通知明确,年审企业存在以下情况的,不能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一是纳税人提供的单车年货运金额(汇总)、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等指标应与企业报表核对,并通过查阅征收系统中的营业税申报表及税控系统信息进行核实,对未进入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二是,对2008年度内未经税务检查过的自开票纳税人和年度公路、内河货运业务实际营业税税负率在1%(含1%)以下,相关减除项目金额在100万(含100万元)以上的,必须实地检查。发现虚开代开货运发票、虚增减除项目或者减除项目凭证不合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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