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马上引来公众高度关注。昨天,广东一些知名养老保险专家认为,虽然草案现行转移办法操作性要强些,但仍然“不彻底”、“有障碍”,且与《社会保险法》草案内容相矛盾。
草案规定仍存“障碍”
按现行办法,一名参保人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能带走的只是不多的“个人账户”,单位缴的统筹部分是带不走的,转入的资金量不能满足将来发放养老金的需要,结果,造成“转移难”。 显然,转移接续草案考虑到这一因素,改为既转“个人账户”,又按12%比例转移统筹金,希望能平衡转入地与转出地的责任。
对此,中山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申曙光教授直言,即使这两部分都转,随着退休职工平均寿命的延长,退休后领取养老金平均越来越长,转入的金额仍可能不够用,在平衡转入地和转出地责任上,方案并不“彻底”。同时,为了解决“趋富效应”等问题,方案对已满50周岁的男性和已满40周岁的女性转移作出限制,对其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人员退休地的确定也作出限制,设下了实际缴费要满10年的门槛,仍做不到“无障碍”转移。
一些养老保险专家还直白地告诉记者,养老保险参保人现在交的钱和将来领的钱是不平衡的,要有三到四名职工参保,才能满足一名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的需要。因此,就算带来了本人全部的个人账户和统筹部分,转入地还是可能“倒贴”,按此方案,各地是否真的愿接受,仍是未知数。
广东办法值得参考
申曙光说,该草案还与刚刚征求过意见的《社会保险法》草案矛盾。《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个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各缴费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由各缴费地分段计算、退休地统一支付。”
今年初,广东实施了全国首个省内养老保险无障碍转移办法,与《社会保险法》草案相类似,养老待遇“分段计算”,发放“责任共担”。即在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地方养老金总额实账转入新参保地。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在省内不同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平均缴费水平,分段计算,由各参保地分别承担,参保人领取的养老金也不会因转移而增加或减少。这样,既解决了“责任共担”问题,又解决了“趋富效应”问题,从而实现了无障碍转移。
申曙光认为,广东的办法及《社会保险法》草案的有关规定,很值得《暂行办法》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