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关于我们帮助中心在线咨询友情连接联系方式  
 
 
 
 
新闻中心
新闻专题
热点专题
综合快讯
政策法规
税收专题
中央税收法规
中央财经法规
地方法规
审计评估
同瑞简介
同瑞风采
点子交流
点子专题
点子交流
精彩答疑
培训频道
培训专题
最新课程
网上书店
考试中心
名师授课
会员中心
会员专题
最新优惠
会员手册
会员公告
办事指南
瑞丰视觉
瑞丰专题
周年特刊
员工心声
企业文化
瑞丰动态
 
 
 
 
> 新闻中心 > 综合快讯 > 文章内容
 
广东:六类纳税人可酌情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9-2-9

   本网讯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布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9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六类准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六类情形。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困难纳税人可以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广东省地税局在通知中明确,对纳税人按章纳税确有困难,符合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的优惠:


  一、纳税人因停产、停业、歇业、办理注销等原因而导致房产、土地闲置,造成纳税确有困难的;


  二、受市场因素影响,纳税人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出现较大亏损的,或支付给职工的平均工资不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且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三、纳税人因政策性亏损,造成纳税困难的;


  四、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社会现象,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


  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或属于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扶持产业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


  六、其他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的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


  通知明确,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原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点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661号)中的第二点“对困难减免的认定原则”同时废止。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