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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企业应在技术进出口合同生效60日内办登记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9-2-9

  本网讯 商务部部长陈德铭日前签署《》()。公布修订后的《》(以下简称办法),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17号令)同时废止。

  办法对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变更等事项进行了明确。根据办法明确,技术进出口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含有技术进出口的其他合同。商务主管部门是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登记管理部门。

  商务部负责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政府投资项目中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的项目项下的技术进口合同进行登记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第四条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按属地原则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授权下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办法明确,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在合同生效后60天内办理合同登记手续,支付方式为提成的合同除外。支付方式为提成的合同,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在首次提成基准金额形成后60天内,履行合同登记手续,并在以后每次提成基准金额形成后,办理合同变更手续。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在办理登记和变更手续时,应提供提成基准金额的相关证明文件。

  办法第十条明确,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的主要内容为:合同号、合同名称、技术供方、技术受方、技术使用方、合同概况、合同金额、支付方式和合同有效期。

  国家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号实行标准代码管理。技术进出口经营者编制技术进出口合同号应符合下述规则:合同号总长度为17位。前9位为固定号:第1-2位表示制合同的年份(年代后2位)、第3-4位表示进口或出口国别地区(国标2位代码)、第5-6位表示进出口企业所在地区(国标2位代码)、第7位表示技术进出口合同标识(进口Y,出口E)、第8-9位表示进出口技术的行业分类(国标2位代码)。后8位为企业自定义。例:01USBJE01CNTIC001.

  此外,已登记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若变更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合同登记内容的,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当办理合同登记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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