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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09年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实现省内无障碍转移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9-2-10

  本网讯 一直困扰外来务工者的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问题已经迈出了实质性步伐。日前,国务院对此列出时间表:2009年底,在全国范围全面实现省级统筹,2012年实行全国统筹。《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也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办法的明确,今后,凡在广东行政区域的不同地区(地级以上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在办法实施前尚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均可实现养老保险关系省内无障碍转移。

  过去,省内各地在接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均存在各种各样的门槛。根据新办法的规定,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不同地区(地级以上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在本办法实施前尚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适用本办法。

  参保人在新就业地继续参保后,应当向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索取养老保险参保凭证,交由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本人养老保险关系并存档。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发给参保人养老保险参保凭证。在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同时,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地方养老金总额实账转入新参保地。

  对于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参保人,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没有确认记录其应具有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的,应为参保人核实、确认记录并建立视同缴费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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