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经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通过,西藏城市维护建设税税制改革政策于2009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据西藏自治区国税局税政处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城市维护建设税制改革是西藏地方税制建设工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内外税制统一,公平税收负担和优化税制结构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使税收制度适应当前自治区经济形势发展需要,加大筹集城乡建设资金力度,促进城市及县域经济发展。这次城建税改革的主要内容有:一是扩大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实行普遍征收,即将西藏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征税范围扩大到县及县以下的行政区域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等涉外纳税群体;二是统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公平税收负担,即西藏自治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再按行政区域划分7%、5%的两档差别税率,而统一执行7%的单一税率。
据了解,国务院曾于1994年决定在财税、金融、投资、价格和外贸等方面对西藏自治区实行特殊和灵活的政策措施,西藏可按照“体制衔接,框架一致,适当变通”的原则进行财税金融体制改革。多年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此基础上深入实际,不断对西藏的税收政策进行适度调整,使税收制度建设更符合西藏实际情况,符合西藏经济建设与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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