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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64个文件清单发布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9-2-12

  本网讯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1993年底以来以国家税务总局名义发布的有关增值税政策及征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具体清单如下:

 

  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50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种性质的价外收入都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8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改后的〈增值税纳税报表〉表样的通知》(

  4.《国家》(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6.《》(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统计报表和调查工作评比计分办法〉的通知》(

  8.《》(

  9.《》(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241号)

  11.《》(

  12.《》(

  13.《》(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流函[1998]043号)

  15.《》(

  16.《》(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济南市自来水公司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12号)

  18.《》(

  19.《》(

  20.《》(

  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市自来水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81号)

  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岛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82号)

  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汉市自来水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83号)

  24.《》(

  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26号)

  26.《》(

  27.《》(

  28.《》(

  29.《》(

  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432号)

  31.《》(

  32.《》(

  33.《》(

  3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转供自来水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289号)

  3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3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勘探开发分公司原油天然气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37.《》(

  38.《》(

  39.《》(

  40.《》(

  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试点企业范围的批复》(国税函[2005]592号)

  42.《》(

  43.《》(

  44.《》(

  45.《》(

  46.《》(

  4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市自来水供水企业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号)

  48.《》(

  49.《》(

  50.《》(

  二、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4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三条、第四条。

  2.《》()第二条、第五条。

  3.《》()第二条。

  4.《》()第一条第(一)款第1项“(固定资产除外)”。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附件《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第一条、第三条(铁路单位税收政策解答)、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6.《》()第三条。

  7.《》()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8.《》()第三条。

  9.《》()附件二《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固定资产除外)”

  10.《》()第二条。

  11.《》()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

  12.《》()第二条。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境口岸国际隔离区免税店销售进口免税品和国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313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所销售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以内。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以外发生的销售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14.《》()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所销售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境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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