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关于我们帮助中心在线咨询友情连接联系方式  
 
 
 
 
新闻中心
新闻专题
热点专题
综合快讯
政策法规
税收专题
中央税收法规
中央财经法规
地方法规
审计评估
同瑞简介
同瑞风采
点子交流
点子专题
点子交流
精彩答疑
培训频道
培训专题
最新课程
网上书店
考试中心
名师授课
会员中心
会员专题
最新优惠
会员手册
会员公告
办事指南
瑞丰视觉
瑞丰专题
周年特刊
员工心声
企业文化
瑞丰动态
 
 
 
 
> 新闻中心 > 综合快讯 > 文章内容
 
财损报批大限将至 政策细则未出税企现两难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9-2-12

    本网讯 “眼看就截止了,之前的13号令,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显示也废止了,当地税务局也没有明确答复,这财产损失到底该怎么批啊?”昨天,企业财税人员李女士向记者反映了她的苦恼。而随后记者从北京地税12366那里也了解到,由于财产损失新的执行细则尚未明确,税务机关也面临执行难的处境。

 

    据悉,财产损失审批政策目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颁布的《》(),即纳税人俗称的“13号令”。按照该文件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且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必须经过当地税务机关的审批。

    此外,“13号令”还明确,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据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市(地)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天,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2008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正式实施后,财产损失允许税前扣除的政策也得以延续。新税法第八条明确了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对于这些损失如何报批,却没有相关规定。与此同时,由于基本法规《企业所得税法》的改变,以此为依据制定的“13号令”自然也失去了效力,而且国家税务总局在其网站也明确“13号令”已废止。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审批2008年的财产损失就没有了直接的执行细则,税务机关也缺乏相应的执法依据。

 

    旧法已废,新规未明,在此情况之下,无论是纳税人还是税务机关都陷入了两难的境地。对纳税人来说,在规定期限不上报审批,财产损失就不能税前扣除,就得多缴税;对税务机关来说,由于缺乏执法依据,如何受理纳税人的审批就成了问题。

 

   那么,目前纳税人到底该如何操作呢?对此,北京市地税局12366服务人员向记者表示,按照北京市的现行规定,在北京市范围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种经济性质的企业和单位,凡发生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的事项,在向税务机关提出报批申请时,必须附送有关中介机构的审核报告。因此,为了方便纳税人,在国家税务总局财产损失审批相关细则未出台之前,北京市暂按《》()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如果国家近期出台新政策,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据介绍,根据“13号令”的规定,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的有八类财产:(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3)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5)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6)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7)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8)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