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江苏省近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1987年4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同时废止。根据新条例的规定,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镇江地区的税额最高,为每平方米45元。
新条例明确,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税额标准按《江苏省耕地占用税税额表》执行,具体如下:
江苏省耕地占用税税额表
(单位: 元/平方米)
地 区 税 额
|
区 |
县级市 |
县 |
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镇江 |
45 |
40 |
30 |
扬州、南通、泰州 |
40 |
30 |
25 |
徐州、盐城、连云港、淮安、宿迁 |
30 |
25 |
20 |
需要提醒的是,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原因损毁耕地的,比照临时占用耕地情况,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超过2年或者超过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限未恢复耕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办法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占用林地的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税额的80%执行,占用牧草地等其他农用地的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税额的50%执行。
此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其他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占用耕地或者其他农用地,应当在耕地或者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申报纳税。获准占用耕地或者其他农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用地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建设用地人的,建设用地人应当在收到征收机关纳税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