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近日正式出台了《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新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8000万元;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上限为500万元。
暂行办法规定,深圳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其信贷资金主要来源应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严禁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暂行办法指出,在深圳注册小额贷款公司必须是由依法在深圳注册的法人企业组织发起设立。其主发起人应为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3年连续赢利,且3年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1500万元;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近3年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等。同时,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时,主发起人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其余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
暂行办法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重点面向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创业者提供信贷服务,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在放款时,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且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上限为500万元。
据了解,深圳市目前共有近10家机构经工商部门批准开展小额贷款信贷业务,另外还有一批以担保公司或其他名义注册登记的机构,开展包括消费信贷、现金赎楼等在内的小额信贷业务。 |